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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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

综述

法院对不良债权追偿案件的受理是不良资产诉讼清收的前提,因此,受让人在购买不良债权时一定要对债权能否通过诉讼清收进行充分的尽调,防范因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追偿案件而造成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当事人起诉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本条也是法院判断案件是否受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鉴于不良资产案件的特殊性,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作出了专门的规范和指引,其中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的相关规定为主。

本章聚焦于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受理相关问题,既有在不良资产诉讼中经常出现的关于民事案件受理的一般规则,也有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特有的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则,以《纪要》的相关规定为主线进行展开。

本章试图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的有代表性的审判案例,展现法院对案件受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要点,对相关争议问题的裁判思路和尺度,为读者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

本章案例一和案例二并非不良资产诉讼中的特殊性问题,但却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案例一涉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实践中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却是债务人用来拖延诉讼的主要理由之一,故本书对该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总结梳理。

案例二涉及企业改制中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中发生的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关于企业改制中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中发生的纠纷案件的受理则是实践中比较复杂和争议点比较多的问题。不良债权往往发生时间久远,历经多次转手,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也可能会发生改制、分立、合并等诸多变化,有企业自主的民事行为,也有政府及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行为,对这些行为及变化的定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影响重大,需要重点关注。

本章案例三至案例七涉及不良资产诉讼中关于受理的特殊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精神,规范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期已经起草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为蓝本,并根据各部门对实践中主要问题所取得的一致意见,于2009年发布了《纪要》。

《纪要》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纪要》一并就实务中关于受理方面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案例三涉及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诉权及行使的条件问题。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纪要》赋予了国有企业债务人以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权。同时,为了防止国有企业债务人滥用诉权,引导理性诉讼,《纪要》规定了两种防止滥诉的措施,提供诉讼担保便是其中之一。

案例四涉及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诉权问题。实践中,对于不良债权转让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或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主体资格有瑕疵,或部分清偿等问题,往往被认定为债权瑕疵,以此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法院不子受理。

案例五涉及受让人向国有商业银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诉权问题。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持社会稳定,《纪要》对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对受让人起诉原国有商业银行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受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国有商业银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案例六涉及受让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起诉追偿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形,《纪要》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但是,受让人对进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的担保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担保人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