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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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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从实体法中分离出来以后,程序的意义不断被关注。“19 世纪自然法的衰落和实证主义对价值问题的排斥所造成的空白由程序法来加以填补,现代社会中程序成为法律的中心,成为西方各种法学理论寻求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今,各法治国家都对法律程序普遍关注,尽管民事诉论程序不能涵盖程序的全部,但其代表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就在于法律在本质上是根据话语力量而形成的说理机制。”

民事诉论正是借助话语的力量和平有序地解决纠纷,以话语对抗和程序“争斗”的方式取代暴力性质的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程序中的当事人而言,包含陈述主张参与辩论的“辩论权”也就变得非常重要。

而我国传统法律之中形式主义的要素十分稀薄,重实体轻程序的制度传统既有着相应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支撑,也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对程序价值与当事人权利认识的差异决定了不同的诉讼制度选择。

20 世纪末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转型,新的社情民意和司法现状促使人们对民事纠纷的性质、传统审判方式进行观念和制度的深层反思,从坚持以依法独立审判、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强调开庭审理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等为核心的法院改革开始,到 1991 年《民事诉论法》出台前后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强调“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要切实保障公民的起诉权、辩论权和上诉权”·。

改革审判方式的具体要求是:必须保障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真正把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改变庭审方式,强化庭审职能,变询问式审判方式为辩论式审判方式: 将审判人员审问、当事人回答的《问答) 方式改为当事人陈述的方式。

由当事人陈述自己的主张、事实和理由; 将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方式,改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方式由当事人出示自己提供的证据,有证拿在庭上;将审判人员与一方当事人争论’、“辩论’的方式,改为由当事人互相辩论的方式,使当事人有理讲在法庭上; 改变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弊病等。”


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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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

二、本书中对出现较多的司法解释,使用简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最商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

三、原或旧《民事证据规定》,指 2001 年的《最商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法释[2001]33 号);现或新《民事证据规定》,指2019 年修正后的《最商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 号)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未经修改的,标明施行日期;经修正或修订的,标明最后一次修正或修订日期;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标明文号和施行日期;地方司法文件,鉴于资料来源问题,有的标明了文号施行日期,有的只标明了通过日期或发布日期;极少数案例,因裁判文书未公开,仅注明出处,未标明案号。

五、为了简明、醒目,本书对于要点注释,司法观点、典型案例等中的法律条文改用阿拉伯数字;对于《商事审判指导》《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常见丛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第四版 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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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设置

为深入开展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推进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民事卷(以下简称民事卷)从民事审判实际出发,结合多年来的编写经验和读者反馈,对各栏目具体设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2021 年起施行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充分发挥民法典的引领作用,全面有效展现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成效,民事卷特摘编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相关的民法典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摘编最高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解释条文,为了加强条文理解,以附录形式收录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各种审判指导意见、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审判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各主管副院长在全国性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是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参考内容,本卷予以全面收录和摘选。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审判业务庭、局、室就下级法院及其他部门对法律适用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请示、函等所作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