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草审查指南:常用合同卷、劳动用工卷,10000G+法律实务课程,视频+课件+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书籍(3000+本好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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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动产买卖合同

正如本书前言部分所讲,《典型合同指南》是“三观四步法”中的“三观析法”在具体合同类型中的运用。因此,本书的各个单元,就是利用“三观分析法对不同具体类型合同进行分析。《常用合同卷》与《公》《用》有所不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知识产权类合同等各个单元之间缺少密切的关系,因此并不存在,也不需要对整个《常用合同卷》进行综述的内容。

首先从买卖合同一一这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合同类型开始。根据《民法典》第59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所以说买卖合同具有特殊地位,是因为:1律的度《法》第646定律对其有合同有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从同起审实务的度买实、的合同《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虽然是针对一般合同的起草审查,但是由于买卖合同的特殊地位,《合同起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中各个层面的知识大部分都可以运用于买卖合同的起草审查。因此在本书中,对《合同起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中已经涉及的、可以运用于买实合同的知识仅作简要说明或略过,重点针对《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未涉及的买卖合同的特殊类型及特殊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本节主要针对动产买卖合同。

1.1.1 宏观一合同类型

、买卖合同类型辨析

1。买卖与承揽属于“选择型”关系,具有一定的交叉。两者的关系可以参见图1-1:


图 1-1体现出买卖与承揽具有一定的交叉关系,也就是说,有一部分交易可以算是“买卖”也可以算是“承揽”。具体来说:

(1)如果是标准化的、种类物的采购,只能是买卖合同。如果是需方提供原料按照需方的要求定制,则应当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不能定性为买卖合同。(2)如果需方不提供原料,供方根据需方的要求定制,则难以分辨是买卖还是承揽,律师有选择空间,此类关系属于“选择型”关系。考虑到前面所讲的“承揽合同对定作方比较有利”,建议在类似情况下,如果是需方,可选择定性为承揽合同,合同标题也就应当叫作“定作合同”或“定作承揽合同”。反之,如果是供方则考虑定性为“买卖合同”

司法实务中有相当多的“究竟是买卖还是承揽”的合同争议,为避免这一类不必要的争议,律师应准确选择类型,并在合同标题、合同主体称呼、权利义务表述等方面与所选类型相匹配,甚至还可以考虑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确认本合同为买卖合同(或承合同)。

2.买卖代理经销与行纪代销

日常所谓的“代理经销”就是一种买卖关系(参见后文“经销买卖合同”的

行纪代销则不属于买卖关系,性质上与买卖大不相同,只是在特定的场景下两者会成为“选择型”关系。例如,超市与供应商之间,可以选择按买卖经销关系处理(超市向供应商买人商品,再销售给用户),也可以选择按行纪代销关系处理(超市向用户销售,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供应商结算货款,未销售出去的商品仍属于供应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