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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性问题


第一节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


一、什么是人身损害


从文意上理解,人身损害应当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包括人身的轻伤害和重伤害,以及轻微伤害。

中国古代有“见血为伤”的说法大体上就是这个意思。在侵权行为法中所称的人身损害,不仅包括轻伤害、重伤害和轻微伤害,还包括致人死亡,以及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对身体权的侵害。

因而,人身损害这一概念的内涵在侵权法中更为宽泛不仅增加了其文义解释中不包含的内容,还使它成为侵权法中的一个专用概念。

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统称为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这一概念已为广大法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所接受。

我国《民法典》第 110 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人身损害所概括的内容其实就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一)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一旦自然人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民法典》第 1002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志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

民法对于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志采用的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有造成死亡的过失。

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