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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

(合同类称开;体人/开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是政府与选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签署合同,由一级开发企业投入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包括负责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等,并按照约定收回一级地开发成本利润和收益。这些协议在实务还可能叫作“地理合作协议”“地一级开发承包协议”“地投开议”等

宏观一合同类型1.1.1

一、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是行政协议

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 1条、第2条第5项的定,并考相关司法例,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应属于行政协议。[2]

相关合同类型:“一二级联动”的合同

“一二级联动”是指开发企业在一开始投资地一级开发时,就已经与政府约定有权进行后续二级开发(有权利地进行房地产建设。但现在,经营性用地都必须采取招拍挂形式出让,政府也没有权利直接锁定谁拿地,因此直接的“级联动”的做法在大多数地区是行不通的,相关的合同通常也是违法、无效的只是在以下场景,可能还会存在一些类似于“一二级联动”的变通做法:

1地协议这是指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协议”的含义与使用场景请见第二单元“地获取一级市场类合同”的相关介绍。

[1] 本节中,将使用这些简称;本书中其他合同的简称从相应章节前的简称说明。

[2]参见相关案例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或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五里界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 鄂行终525号抚市东洲区人民政府、李月英与抚顺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行政协议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1辽行终1179 号。



2.城市更新项目类合同城市更新项有针对国有地的,也有针对集体土地的,都涉及“一二级联动”的操作。但这是特殊地块的特殊政策做法。请见第五单元“城市更新项目类合同”的介绍。

3.一级开发企业约定有权参与地出让金的分配从而有可能控制地出让结果,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变相的“一二级联动”,这也是违规的,具体见本节“土地出让收益分享条款”的介绍。

总之,只在有特殊的场景下,才能采用“一二级联动”的做法。

三、名为土地一级开发,实为“投资、借贷”

实务中存在这种情形: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名上是地一级开发类合同实际上是由企业向政府提供资金,企业并不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政府给予的回报,可能是约定的利(这可以称为“借贷”模式可能是从政府地出让收益中给予部分分成(这可以称为“投资”式也以叫作作式伙模式)显然这种合同实际上并非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投资合同或借款合同。而且这种“投资、借贷”是法的,原因是:

1政府以购买服务、开发等企业资、借贷规

相关法规包括:

《政府投资条例》第5条第 2 款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财预 [2017]87号)第2条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财预[2017]62号)第32条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供。

2企参与地出让金分成是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