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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编(条文序号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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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照与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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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修改说明与适用要点解析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修改说明]

本条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作出修改,将原条文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这一修改是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第七条关于诚信原则规定的表述衔接一致。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所有民事诉讼主体和民事诉讼活动均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都应该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说明]

本条是本次修法新增的条文。本条明确了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求在线诉讼适用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条件,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在线诉讼的法律地位,为在线诉讼的探索发展拓展了制度空间,有利于满足互联网时代下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求,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转型升级。

[适用要点]

本条作为在线诉讼的总括性、效力性规定,被设置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条文从立法上确认了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并行的诉讼模式将之作为诉讼基本形态之一。具体而言,本条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1.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法条未对在线诉讼的适用主体、案件类型和程序环节作出限定,而采用了“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表述。这说明在线诉讼方式既适用于各类诉讼主体、各层级法院,也适用于不司类型的民事案件和诉讼各程序环节:既可以全流程适用,也可以仅在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


三、民事诉讼法学精论 上 汤维健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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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考略

第一节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

从战国开始到清朝后期长达 2000 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尽管没有任何独立的民事诉讼但民事诉讼制度却是客观存在的我国代民事诉制度的特征要有

一、诸法合体,刑民有分

“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是我国学者概括的我国代法制的基本特征,长期以来相沿成说。我国古代究竟有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这一说?英国学者梅因认为:“事实上,古代法律大抵都是诸法合体,并没有什么民法、刑法的分别,中国古代是这样。”

我国湾地区学者李甲孚在所著《中国法制史》 一书中也肯定了民事诉讼早在秦汉以前就有,但又认为系官府的民事案件最终判决都于刑事裁判性质。本学者贺秀三则认为“中国的所谓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由官僚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直接否认了民事诉讼法的存在到了20 纪 80 年代,我国法史学者陈顾远首次在《中国过去无“民法法典”之内在原因》一文中对中华法系“民刑不分”说提出了质疑。

1988 年我国有学者在论述中法系的特点时,认为“法合体,民刑不分只是律典特征,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与“民刑有分,诸法并用”概括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古代虽无民事诉讼法,但却有民事诉讼制度,尽管这种民事诉讼制度往往散见于律典或条例之中,同刑事诉讼相比而言处在从属、附随和次要的地位。


刑事诉讼则是为了惩治犯罪、确保刑法的实施。

(3) 诉讼原则不同。民事诉讼广泛采用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而刑事诉讼通常不实行解。

(4)法院裁判的依据不同。民事讼可以依律例案,也可以其他民事法律源断案而刑事诉讼强调必须依律例断案。

(5)审理的机构不同。民事诉及的诉讼的不同,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也有所不同,刑事诉讼的司法机构则具有同一性

(6)否交纳诉讼用不同。民事诉讼通常要交纳讼费用,而刑事诉则一般不交纳诉讼费用。

(7)起诉的时间有无限制不同。民事诉讼受“务限法”限制,农忙时节不得提起,刑事诉讼则无此限制。

(8)有无代理不。民事诉中有代制度,而刑事中不许代理

(9) 上诉不同。民事案件一般是一审结案并不励再上诉,且如果上诉一般都是向上一审级上诉,上一审级大多也是书面审查,而在刑事诉讼中,“读鞠”之后,即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要求上诉重判。

(10)执行不同。民事裁判通常采取罚金与物来执行,极少数严重的则采取刑罚手段,而刑事裁判的执行则采取刑罚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