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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保证合同的成立

——第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性质如何认定


签字,一个无比熟悉的动作,每个人从初学文墨就开始书写自己的姓名签字看似简单,但这二三字落在一份合同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却是沉重的.至少,李凡凡和文楠楠当初没想到,自己签的名字将会引发一个一波三折的案件。


(一) 稀里糊涂的两个签字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 2015 年 9 月 26 日,那天本案的案外人刘涛涛因为生意经营困难,向其好友陈奕奕借款 1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陈奕奕顾念明友之情,便答应了刘涛涛的借款请求,但也有些不放心,遂要求刘涛涛出具还数承诺书。

当日,刘涛涛亲自书写还款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刘涛涛因欠陈奕奕借款 100 万元,承诺首款在 2015 年 12 月底前还人款 30 万元余款每个月偿还 7万元到 8 万元,在一年内还清.”然而,该承诺书上除了借款人刘涛涛签名外,“担保人”三个字后面还有文楠楠、李凡凡的签字和身份证号码,并无其他条款字句,后来,因刘涛涛未如期还款,陈奕奕于2015 年末提起另亲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

因执行未果,陈奕奕又于 2017年6月8日起诉要求文楠楠、李凡凡承担保证责任,此即本案。

(二)各执一词的双方

涉案两个签字的性质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签字各自陈述一番道理,并提供证据以说服法官。

对此,陈奕奕主张,该承诺书上的“担保人”三个字系其朋友管文文所先书写,文楠楠、李凡凡是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故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管文文出庭作证称,“担保人”三个字系其先写上,不是后加的,文楠楠、李凡凡在看到“担保人”三个字后才签名并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文楠楠、李凡凡则主张,其二人在该承诺书签名时并没有“担保人”三个字,在本案中仅是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所以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另亲生效判决,可以确认刘涛涛应偿还陈奕奕借款 100 万元,现陈奕奕以文楠楠、李凡凡在承诺还款书中作为保证人为由要求该二人对刘涛涛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作为债权人的陈奕奕,其要求债务人刘涛涛承诺还款是其目的所在,而有无见证人对陈奕奕来说并不重要,反之有保证人却是重要的,亦是对刘涛涛还款的有效保障。

文楠楠.李凡凡签名时未对身份进行固定,也没有提供“担保人”三个字系其二人签名之后所写的证据,证人所述“担保人”三个字是证人先写上,文楠楠、李凡凡在“担保人”三个字后面签名的事实,更为合理,故确认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证人身份。

鉴于还款承诺书中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未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文楠楠、李凡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后,文楠楠和李凡凡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奕爽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1 文楠楠、李凡凡没有为刘涛涛的 100 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二人是作为见证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名,与陈奕奕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2 即使文楠楠、李凡凡与陈奕奕之间保证合同成立,也早已过了保证期间,文楠楠、李凡凡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