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pdf


企业.png

公众号.png

全方位读懂破产管理全流程,88个案例各个击破疑难问题,问答式 编排一目了然易上手。


1.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交易财产的,管理人是否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法院观点】

当债务人存在以不合理低价交易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时,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院将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8日,A司与C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司将其持有的B司100%股权转让给C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元,B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2015年11月20日,法院裁定受理A司破产清算一案,A司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撤销A司与C司以不合理低价转让B司股权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司将其持有的B司股权转移至C司名下的行为,是否属干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交易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司管理人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


【律师点评】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通过检视债务人的财产处置行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限内欺诈债权人或者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