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刑事裁判要旨总梳理 202203 程晓璐,10000G+法律实务课程,视频+课件+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书籍(3000+本好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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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妨害对公司管理秩序篇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裁判要旨

导 言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针对此类行为,有文章指出,在 2013 年至 2018 年间,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为 28 宗、25 宗、13 宗、4 宗、60 宗、56宗;仅 2018 年,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累计对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作出行政处罚81 件D。但是,刑法在此类案件中所起的规制作用有限,具体原因包括:普遍的“以罚代刑”、刑事处罚“避重就轻”、众多主体共同违规“肆无忌惮”@。由此导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乱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成为了现阶段的宏观背景,而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和打击“关键少数”等字眼,顺理成章地成为了金融违法犯罪治理的关键词。正是基于此,《刑法修正案 (十一)》对金融相关的多个罪名进行修订,其中就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从修订结果来看,本罪名通过提高增加刑档、提高量刑上限的方式,使得自由刑上限由修订前的 3 年,调升至 10 年;同时,取消了罚金刑“天花板”,亦即违法行为所面临的罚金刑不再受“二十万元”标准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修订后的本罪名明确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这一系列内容的修订,客观上加重了行为人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也彰显了党和政府治理金融乱象的严肃态度和坚定决心,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将来会有更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面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本罪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既有判例进行梳理,为未来可能产生的相关辩护工作提供参考。

笔者在“两高”公布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公报案例,以及《刑事审判参考》中,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检索,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无罪案件和有参考价值的有罪案件进行了检索。

截至 2021 年6 月 30日,笔者共查询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共 8 件,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1 件,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 件,无罪案例1 件,其他对于本罪名辩护有借鉴意义的案例2 件。总结出有罪裁判要旨 6 个,无罪裁判要旨2个。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公通字[2010] 23 号,2010 年5月7 日施行)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

以上的;(二)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 多次提供康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