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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一则案例看强制执行程序

广大银行某市分行城东区望城支行(以下简称望城支行)与自然人张某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望城支行贷款 800 万元人民币,以张某个人名下位于该市海丰区某街某号的一套房屋作抵押。

其后,张某归还了部分贷款,余款经多次催收一直未付。望城支行向城东区法院起诉,请求张某返还欠款 350 万元及利息罚息,并从抵押房屋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城东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望城支行偿还逾期本金 350 万元及利息罚息34 万元并支付自2020 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止的罚息;(2)望城支行有权就第1 项款项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21 年3 月12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执行申请、审查与受理

2021 年3 月 26 日上午城支行的代理人到城东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执行窗口,提交了填写好的《中请执行书》一并提交的材料还包括一审及二审判决D执行标的金额确认书、被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申请人望城支行的身份信息(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代理授权委托书,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及收款账户信息复印件、被执行人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逐一核对后,予以登记告诉代理人等候审查通知.


经执行局派驻诉服中心的人员初审及立案庭长的审核,本案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准予立案。3月30 日立案庭人员打电话给望城支行的代理人告知案件已经受理让其尽快到庭领取相关材料。望城支行代理人到庭领取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告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风险、执行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的法律文书。窗口工作人员还告知执行费用在结案时收取,无须申请人预缴。

(二)执行通知、财产查控

4月1日案件移交执行局随机分配给执行一庭的员额法官赵某(以下简称赵法官D)承办。赵法官阅卷之后,告知书记员小胡制作《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相关文书 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高院”点对点”查控系统,赵法官对张某的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查询经查询,张某的银行账户上共计有 8 万余元存款,财付通账户内有数千元资金,张某另有某国产品牌轿车一辆,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50% 的股权。

赵法官分别向相关金融机构、车管所及工商局发出电子《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机构协助办理了存款冻结及车辆、股权查封登记。另外,赵法官通过高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张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抵押房屋为张某名下唯一房产,且在都某对张某中请执行一案中已被海丰区法院先行查封。赵法官上传电子《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提交至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海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当天受理,在系统中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将电子《送达回证》回传至法院。

4 月21日,张某将填写好的《财产调查表》寄回执行局,其中对房产机动车股权如实申报,但未提及存款。

5月3日,张某应赵法官的传唤,前往执行局接受询问。赵法官告知财产查控情况,对张某未如实中报财产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并表示如张某不及时清偿,将先划拨这部分存款。张某表示没有其他现金偿还贷款,提出将抵押房屋处置变现用以清偿,但不要处置其所持股权及轿车。赵法官表示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询问结束时,张某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并写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