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要义及实务 石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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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法绪论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何为“民事”?通俗点说.就是老百姓(民众)之间发生的那点事从一开始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简单交易.相邻关系的处理,在经营实体出现后,又发展到民众与经营实体之间以及经营实体相互之间较为复杂的交易。

总而言之,不管是民众之间,还是民众与经营实体之间,或者经营实体之间,“民事”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事。

民事纠纷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纷。

平等主体之间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既包括财产关系,比如债权纠纷、物权纠纷等.也包括人身关系,比如婚姻纠纷、收养纠纷等。民事纠纷以其内容和特点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财产关系纠纷,另一类为人身关系纠纷。

对于平等主体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有时也属于平等主体的范畴,比如,行政机关与供货商签订办公用品、生活用品采购合同,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此时行政机关应当作为平等主体对待。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应根据纠纷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民事纠纷的范围十分宽泛,只要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均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

具体而言.民事纠纷主要包括:第一,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比如,因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债权等发生的纠纷;因专利权、商标专有权、发现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发生的纠纷;因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纠纷。

第二.由商法、经济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经济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比如保险纠纷、票据纠纷、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纠纷等。

第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所规定的婚姻、家庭、收养权利义务关系纠纷,比如离婚纠纷、确认婚姻无效纠纷,财产继承纠纷、确认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第四,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以及劳动者离休、退休后就养老保险金、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处理机制

民事主体之间只要相互交往,民事纠纷的发生就不可避免。民事纠纷发生后,处理机制包括以下四种:

(一)和解

和解,重在“和”字,即由纠纷双方自行议和。和解是指纠纷双方互谅互让,自行协商纠纷解决办法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化解了结纠纷。和解与调解的根本区别在于和解没有有关组织的参与及主持完全由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二)调解

调解,重在“调”字,即由第三方出面调停。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的主持下,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了结纠纷。

调解包括诉讼内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内调解是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诉讼内调解多数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有些则是法院委托特定组织或个人主持调解。诉讼外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之外,由法院以外的其他组织主持进行的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