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 最新民事诉讼法与民诉法解释保全、执行条文关联解读 第3版 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书系 江必新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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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以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有将行为保全正式确立为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呼声,认为民事诉讼法仅规定财产保全,没有规定行为保全,已不能满足民事诉讼的现实需要,抑制了诉讼保全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

2012 年修改过程中,各界对确立行为保全制度意见基本趋于一致,鲜有不同声音。鉴此,2012 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与财产保全制度在同一法条中确立下来。

关于保全担保的范围问题,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一种意见提出,原来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规定可以责令中请人提供担保。

但对担保的范围没有涉及,实践中很多法院要求中请人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甚至争议标的额提供担保,给申请人造成过重负担,建议明确规定“可以责令申请人在保全财产价值的适当比例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解决担保门槛过高的问题。

立法机关经过反复论证考虑到具体案件千差万别,认为是要求足额担保还是只要求适当比例的担保,应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

至于人民法院对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人,驳回其申请是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如果采取书面形式,是采取通知、决定形式还是裁定的形式,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文书样式的一致性,2012 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要求驳回中请人的保全申请一律用裁定。2021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未对本条进行修改,只是调整了条文序号。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诉讼保全的条件、措施及保全裁定的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债务人可能对有关财户进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或者继续实施某种侵权行为,为避免债权人胜诉后诉讼目的落空,民事诉讼法设立一种保全程序来预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诉讼保全的适用时间必须在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都可以申请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2.诉讼保全的适用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即存在实施保全措施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