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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法的理论与实践暨企业破产法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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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新常态!带来中国经济的阵痛,更带来中国企业的发展希望。

优化结构,供给侧改革!改革一一势在必行!怎么改? 如何改?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债务关系的保护上,具有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具有的特殊调整作用。

破产法,为经营陷人困境的企业提供挽救和重生的机会;也对挽救无望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规则进行制约及制度保障。

现代的破产法都是由企业的清算制度和挽救制度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的。破产法在解决保障债权能够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候,公平有序清偿方面的作用,破产法在解决保障债权能够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候,公平有序清偿方面的作用.

破产法是对付僵尸企业的有力武器。破产法清算最弱的企业,同时让具有潜在生存能力的企业清偿一部分债务,以便重新开始赢利。

【二】企业破产拯救与清算 疑难实务8要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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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曾叱咤25年的老牌零售企业东北著名民企兴隆集团走到破产边缘。这是一桩极为复杂的大型破产重整案。它集齐了债务金额大、债权人数量多、资产盘活难、关联企业众多或分布广泛、企业涉及法人人格混同、案件涉及房地产或购房者债权人、相关问题存在法律规范空白……等众多破产案件难题于一身,可谓2006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实施以来债权申报数量最多、国内最复杂、最疑难的破产重整案件之一。”

有多复杂?

单是被裁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的92家兴隆系列企业,债务总额就超过了200亿元人民币,债权申报数量11.7万笔,债权人覆盖了上万名职工、上万名供应商以及6万余名消费预付卡“兴隆卡”债权人等群体。

而最后,通过开发了一套智能审核系统,联合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编制了一份详尽的债权审核信息表,涵盖5道程序、80余项信息,统筹处理了11.7万笔已申报债权,平衡了各方利益,形成了700余页,超过50万字的文字研究材料,妥善处理了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正是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伟律师带队的律师团队。

【三】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操作指南:一线资深律师的淬炼、总结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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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债权的定义、特征、类型及价值

第一节企业破产债权的定义与特征

一企业破产债权的定义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对债务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并从债务人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准确把握企业破产债权的定义,有助于管理人在债权申报与接收、审核与认定阶段剔除不适格债权人,为管理人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企业破产债权的特征

根据企业破产债权的定义,其至少具备如下特征。

1.企业破产债权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债权

这里对“破产申请前”应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破产申请时,会作出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如裁定书落款日期为“二O二O年三月二日”,则二O二O年三月二日前(含当日) 他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应被视为“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虽为特别法,但对此具体问题并未明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故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生效日应为二O二O年三月三日,在该裁定生效前他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应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