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 第3版 朱树英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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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施工合同的主体

综述: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诉讼主体争议及司法处理原则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首先要确定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原告和被告,有时还会沙及第三人)。

通常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即为此类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对此一般不会出现争议。

但因种种原因,在某些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会成为各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甚至会成为此类案件中最重要、最复杂的争议焦点,对诉讼主体争议的处理和认定其至直接决定此类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诉讼当事人的确定特别是被告的确定,属于法院在确定案件是否应予受理及作出实体裁决时均需予以关注、审查并作出认定的问题。

本章所选取的案例中,当事人均对案件中“被告”或“被告之一”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相关争议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或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本书结合本章所选取的案例,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常见诉讼主体争议及司法处理原则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办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处理诉讼主体争议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实践做法和学说观点《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第1 项规定了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第2项规定了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也就是在立案审查时即应当确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这样才能进行后续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所谓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能够以当事人的名义行使诉讼实施权的资格,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在起诉条件上对原告与被告有不同的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被告则只需明确即可。

基于此,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如发现原告不适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在立案后才发现原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适格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因而在原告的起诉已明确确定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被告对原告不负有讼争的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判决驳原告的诉讼求。

通常情况下,因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即为案件的诉当事人(原被告),通常不会对案件的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产生争议。

但由于种种原因,如建设工程实践中普追存在的联合体投标、合作开发房地产、委托代建、BT 工程、债权转让债务加人、表见代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 等情形,以及在建设工程发包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形时,一旦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极易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案件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产生争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上述情形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25 )(以下《院(一)》)第7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