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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的界定

(一)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认缴或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设立职责的人,包括股份公司发起人和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章节中有关于发起人的明确规定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节中,则没有发起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因此,作为发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的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规则,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法律文件。

经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制定包括起草、讨论、协商、签署等多个环节,只有签署公司章程的人,才能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通过具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只有公司章程的签署人才是发起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发起人制公司章”而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由此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尽管《公司法》没有使用“发起人”的概念而是使用“股东”一词但二者均具有制定公司章的法定义务。

这也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所界定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提供了一种解释。

第二,发起人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的人。2013 年,我国《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公司注册资本不再需要实缴,只需进行认购,因此,只要有认购出资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实际缴纳出资,均可认定为公司发起人。

第三,发起人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设立公司的活动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安排募集股份、认购出资、制订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及监事、向主管机关报送登记资料等。

履行设立公司的职责,无须每一位发起人都亲自参与,发起人可以授权其他发起人代表自己从事公司设立的筹备活动但不论发起人是否参与具体的筹办事务都需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需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条件是成为发起人的法定条件,依据《公司法》追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时,该发起人应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