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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十分珍借、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域多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土地管理体制]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识进行督察。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理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奖励]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土地所有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