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三)202211 李明,10000G+法律实务课程,视频+课件+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书籍(3000+本好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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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规则第5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规则描述]《民法典》第 793 条第 1意在于建设工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第2款的意旨主要包括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法律后果在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时,应否折价补偿承包人应当以修复后能否验收合格作为判定标准;如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折价补偿承包人。

关于修复义务主体及费用承担,发包人原则上应先通知承包人进行修复,如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即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白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时,能否获得折价补偿款应以修复后能否验收合格作为判定标准,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时,发包人才有权拒绝承包人关于折价补偿款的请求。“

质量缺陷能够修复”的举证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需要通过鉴定确定质量缺陷能否修复,承包人未提出鉴定的,应当承拍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4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规则描述]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该规定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违反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签订的建设工程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大量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兼顾资质等级设立的立法精神,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证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解释对于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问题制定了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规则第55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规则描述]垫资,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中约定承包方不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工程款或者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进场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或者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实质是发包方利用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缔约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要求承包方提供的延付融资服务,也是发包方与承包方针对建设工程支付价款的一种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垫资没有明确约定时,通常按照工程欠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