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及其防范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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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由来

合同是为了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于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的合同法律形式便应运而生了。

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中任何一个细节被遗漏,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

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

我国“合同”一词早在两千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 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

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

“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古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都是由此而来。“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

还有一种说法,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再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二、合同的界定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学理上。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在罗马法中,不仅存在私法上的契约,也存在公法上的契约,私法的契约主要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从《学说汇纂》的内容来看,契约这一概念在物权、亲属继承等领域均有应用,物权的设立和移转、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果的当事人的一切协议均可用契约来指称。

公元前 2 世纪以后,债的协议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契约;不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简约(Pactum)。

《法国民法典》基本上继承了罗马法关于契约为合意与契约产生债权债务的思想,其第 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者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该立法例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初,受到萨维尼力倡广义合同概念以及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形成抽象法律行为概念的影响,《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并将合同归人法律行为的范畴之中,将合同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放在了总则第三章第三节中,合同的概念可以在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领域适用。

因此,德国私法上的合同不仅限于债权合同,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它是指一切意思的合致。《德国民法典》在英美法中一般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apromise),但并不是一切允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能够强制执行的允诺,才能成为合同。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 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 第1条规定:“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加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

英美法的允诺说是在其特定的历史传统中形成的,这种观念实际上已经向强调双方债务间的奎连性方面转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