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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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30日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辗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骚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现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黄彻执行。

景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21年9月30日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一条为深入黄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黄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展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 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是指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享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管控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亲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里律师接触。

(二) 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播学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追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孝线蓉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类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冬类专家意见。(三) 为律师介绍案件;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要求、蓬议或者暗示当事人夏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

(四) 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 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借款、很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五) 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享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六) 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