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办案指引 贾宇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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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最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质效从根本上决定着检察职能的发挥和监督价值的彰显,是检察履职和检察改革的永恒主题。

检察工作现代化最根本的就是要实现法律监督的高质效,做到法律监督的质量硬、效率高、效果好。


传统法律监督模式在监督质效上存在函须补齐的短板,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特征:

1.被动性。在传统法律监督模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线索主要来自诉讼程序和当事人举报申诉,总体属于“别人送什么检察办什么”,监督线索发现难、来源渠道窄、获取不及时,导致法律监督工作总体处于被动状态、等靠状态,监督的主动性、能动性不足。总的来说,检察机关缺乏相关配套措施保障主动履职,难以全面有效挖掘违法犯罪法律监督线索。

2.碎片化。在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中,监督手段局限于人工审查,监督范围局限于个案审查,监督方式局限于卷宗审查同时,“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部门之间若融合不够、各自为战,监督重点也易局限于单一职能、单一事项。这就容易导致法律监督工作零散化、碎片化,缺乏系统性、规模性,进而导致法律监督的整体效应不强,与检察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要求仍存在一定距离。

3.浅层次。法律监督属性要求检察工作对深层次制度体系形成治理效能,推动相关领域建章立制,进而形成具有长效性的系统治理。但是,受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监督渠道、监督能力等多方面的掣肘,法律监督工作在发现和纠正深层次问题上不够有力,在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中不够有为。实践中还存在为了追求监督数据,更多地监督一些执法司法小瑕疵、办理一些简单案件凑数的情况,导致法律监督流于形式化、浅表化,人民群众获得感不强,被监督对象的认可度不高,检察官的自我成就感也不大。

“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这三者既是现阶段法律监督质效不高的集中体现,更是长期阻碍检察机关破解监督职能虚化、弱化等难题的短板。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法律监督模式的这些短板更为凸显。

因此,迫切需要找到一把关键“钥匙”、一个关键变量,强有力地驱动法律监督工作解题破局,化被动为能动、化碎片为系统、从浅层次走向深层次,全方位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