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文书样式 重庆破产法庭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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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0月 13 日印发,下同)中文书样式21 通知书(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和 49 通知书(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整合及修订,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或对已解傲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时使用。

二、“你单位”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表迷为:“你公司或厂、企业学校等”。

三、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应一并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制作书面的通知书,而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恶的简便方式通知债务人。

四、如果是本院执行局移送的“执转破”案件,则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对应部分,修改为: x X X X 年X X月X X 日,经 X X  申请(或同意),本院以····.·为由,决定将被执行人为  X X(务人名称)的执行案件(案号:....·)送产清算 /审查。

五、破产申请审查法院应当注意审查执行法院是否已经履行前述职贵,如果执行法院已经通知,破产申请审查法院可以不再发通知。

解读

1.本样式增加了“执转破”情形下的表述。

修订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下同)第 2条第2项规定,需要“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才能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第 7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渝高法[2018]230号下同)第0条规定“执转破案件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书后,应于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并同时告知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已经履行前述职责的,受移送法院在审查受理阶段不再重复通知及告知债务人。”据此,破产审判部门应该注意审查执行法院是否已经履行前述职

贵,如果执行法院已经通知,破产审查法院可以不再发通知。2.通过说明的方式,对院执行局送破产审查的表述作了规定。3说第项中增了“可以不制作书通知书而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债务人”的内容。

修订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发[2020]14号下)第1第2定“对于通知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关系人。”

第2条规定“债权人提出产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仍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4.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除了“之”字修订理由: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裁判依据之后,不再用“之”“的”等介词。之后的文书作相处,不再另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