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疑难问题与实务要点 向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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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确定执行内容的意义及一般方法

日]新堂章司著:《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5页。

强制执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执行依据确定了被执行人的义务是什么,需要对什么人、哪些财产或者行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执行力的概念,要弄清判决效力的具体内容。

关于判决效力的具体内容,新堂幸司教授指出:“为了对作为案件解决基准之判决内容予以确定,法一方面将撤销判决自身之可能性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对于判决的判断内容,赋予其“作为后面案件解决基准的之通用效力。

就限定撤销判决自身可能性这一方面而言,在法律技术层面上确立了所谓的判决自缚性及判决确定性观念。而作为判断内容的通用力而言,在同一诉讼程序内体现为判决的羁束力,而在一定范围的其他程序中,表现为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及争点效等。;:根据该观点,判决的效力包括羁束力、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及争点效。

执行依据执行力及其作用范围

日本的理论将执行依据称为执行名义。笔者认为,这两种称谓都是比较贴切的,如无特别说明,笔者将对这两种称谓不作区分予以使用。张卫平:《判决执行力主体范围的扩张--以实体权利转让与执行权利的获得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执行力属于判决等执行依据或者执行名义@作为执行案件解决基准的通用效力,其意义与既判力等通用效力一致,都是为了发挥判决解决纠纷的机能。张卫平教授认为,“所谓判决的执行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效力和作用。

判决执行力的作用对象也包括客体和主体两个方面,客体方面,即判决的强制执行力所针对的对象,即需要通过执行予以实现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例如,对于返还给付标的物的给付请求权和相应的给付义务。

在判决的执行中,不仅权利和义务是特定的,从主体方面看,执行力的主体也是特定的,即特定的行使执行申请权的人和应当履行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在此概念中,判决的执行力主要包括两人方面的效力或作用:一是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二是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从张卫平教授的这一定义可以推导出,执行力包括强制执行申请权利和强制执行权力。这两种权力《权利)集中体现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从而使其具有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