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实务精要 杨科雄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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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赔偿的行为范围,即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赔偿的损害范围,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哪些权益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哪些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不仅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要求,也关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乃至行政赔偿范围的大小。在要求完善行政实体法、制定行政程序法以及如何更好地正确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乃至行政赔偿范围的背景下,对行政行为的深入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行政行为的概念不明确,不同的行政法学者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和理解都存在巨大的差异。

以我国为例,在不同时期,甚至同一时期,不同学者基于对行政法的不同认识,对行政行为的认识也是千差万别。行政行为有最广义、较广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还包括行政诉讼中的行为等。其可能意在与民事行为相对应而存在。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的一切行为,意在从机关角度来划分行政行为不同于其他国家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排除了行政机关非行政方面的行为。

但该观点实际上包括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各种活动。第四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也就是说无论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针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只要是具有法律后果的行政管理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即实际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制状况来看,采用广义行政行为概念比较妥当。其原因在于:一是行政诉讼法的要求。

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其既列举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法律行为,又列举了一些行政事实行为,如果再采用狭义上或者最狭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不得不采用广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

二是行政手段的多元化。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使得行政机关管理手的形式和类型也日益丰富和多样,如果还采用独义或者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势必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手段和管理方式。三是行政法学发展的需要。采用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是不符合世界潮流的,在国际上已经有一种承认广义行政行为的趋势,这也要求我们必须采用广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