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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关键词

共同犯罪零口供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用桂军等故意杀人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789 号)

裁判要点:认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关键是在于对案件言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运用。

(一]有多名日击证人的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还等证据证实屠桂军纠集他人共同作案

第一,本案中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居桂军持手枪恐吓在场人员,冯仲海持刀捅刺二被害人,滕友持猎枪射击二被害人等情节,所证内容基本一致,与其他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其中,目击证人赵芬证实,居桂军最先进入大厅,持手枪威胁在场人员不准动,居桂、冯仲海曾对在场人员进行辨认,作案目标明确指向被害人邱勇、张国荣。

一个持长枪的人[滕友)击中张国荣右腿,冯仲海持尖刀捅刺张国荣胸部数下。目击证人王海林证实,第一个进门的人(体貌特征与屠桂军一致]持手枪,曾对在场人员进行辨认。目击证人刘立军证实,屠桂军带人进入大厅,手中有手枪,并先开了两枪(未朝二被害人开],滕友持长枪。目击证人王明宝证实,屠桂军持手枪最后离开场。

第二,同案被告人均对屠桂军持手枪参与作案的事实作过供述,所供主要情节与证人证言一致。首先,滕友在屠桂军归案之后稳定供称,屠桂军是主谋,在龙泉娱乐城门口居让冯取来装有猎枪、尖刀的包裹,冯递给屠一把卡簧刀。

屠桂军让其跟踪从龙泉娱乐城出发的车辆,后到金融大厦找人,均未找到目标。屠桂军先进入吉祥宾馆大厅,持黑色手枪让一名男子别动,后持手枪砸二被害人,又持卡簧刀捅刺张国荣。滕友在屠桂军指使下开枪击中二被害人右腿,冯仲海持尖刀捅刺邱勇胸部数下。其次,张立忠的供达比较稳定,其在归案当日即供述了案发原因和作案过程。张称屠柱军和王冲有矛

盾,案发当日屠主要是寻王冲复仇,二被害人是王冲的小弟,曾威胁过屠桂军。居桂军等人先进现场,屠戴着黑色棒球帽,威胁喊“都别动”。屠手里有黑色手枪,但未直接动手。滕友持猎枪射击二被害人,冯仲海持尖刀捅刺二被害人。

此外,冯仲海在侦查阶段详细供述了犯罪事实。冯仲海称,屠桂军与王冲有矛盾,曾在双鸭山宾馆与王冲打架,案发当日是要伺机报复王冲。二被害人是王冲的小弟,邱勇曾追砍过屠桂军。屠桂军长期将猎枪放在桑塔纳汽车内,准备用于报复王冲。

在龙泉娱乐城门口等王冲时冯递给屠一把卡簧刀,屠让冯取来装有猎枪、尖刀的包裹。到现场时滕友持猎枪,冯持尖刀捅刺二被害人胸部。居桂军最后离开现场,未见其动手。第三,除以上证据外,本案另有多项证据证实居桂军参与犯罪。有证人证实查获的猎枪、尖刀来源于居桂军等人:有多名证人证实屠桂军王冲、邱勇有矛盾,有证据表明,屠桂军年龄最大,影响力较大,经济条件较好,有纠集、指挥其他三被告人的条件。

(二)屠桂军的无罪辩解及冯仲海、滕友、张立忠的相反供述均有明显矛盾之处,且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足以推翻对屠桂军的指控

第一,被告人居桂军虽然始终否认纠集、指使他人犯罪,否认案发原因是其与王冲的矛盾,也不承认寻找王冲等事实,但其辩解不足采信。首先屠桂军辩称共与张立忠听到枪响后才进入现场,然后立即逃走,与目击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悖。

其次,有证据证实屠桂军与王冲的矛盾较深,其一直伺机报复王,其也供认案发前想找王“谈谈”。但其辩称仅与王吵过嘴,时间、原因记不洁。这些辩解明显不合常理。再次,作案工具为猎枪尖刀,用渔具包包裹,体积较大,屠桂军所作一路上都未发现的辩解,也明显不合带理。

最后,案发后屠桂军先后到多个地方躲藏。可见,屠桂军推卸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明显,其无罪辩解不能成立。第二,滕友最先归案,起初供述案发原因系冯仲海与被害人有矛盾,冯指使其开枪,但此供述内容不足采信。

因为滕友对居桂军参与程度的供述不稳定,所供作案情节也与多位目击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滕友在屠桂军归案后称其以前的虚假供述是受居教唆,不讲实情是怕居报复,得知屠被抓后愿意如实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