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类型化研究 202211 蔡荣,10000G+法律实务课程,视频+课件+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书籍(3000+本好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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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型化的理论溯源

第一节 类型学说的学术史考察

要想了解作为一种基本法学方法论的类型思维,我们有必要对它学术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一番“纵贯线式”的梳理,以便掌握其理论渊源。现今国内类型学说不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这一方法论较为系统的学术史梳理,在我国并没有对这个理论较系统的学术史讨论。

有学者将类型学说发展沿革分为三个阶段:(1)初创时期,以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为代表首次将类型理论引人法学领域;(2)古典时期,以卡尔·拉伦( Karl Larenz) 和亚图·考夫曼(Arthur Kaufman)为代表,将类型理论深人延展并形成体系;(3) 大成时期,以 温 弗里德 ·哈斯 默 尔( WinfriedHassemer)为代表,在法理论 方法论和语言学层面构筑出更为精致的类型理论。 

在法学领域,类型学说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1)从单纯地批判抽象概念思维的不足到强调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的互补性:(2)从单纯地缓解实然与应然”二元对立”的紧张


局面,到努力减少二者之间的缝隙并实现相互适应及转化:(3)从单纯的现象学思考,到逐步在认识论上予以承认,最后发展成为一个科学的方法论:(4)从解释方法论发展到立法方法论,最终成为一种基本的法学方法论

一、拉德布鲁赫:法学领域类型概念的导入

(一)从概念思维的批判到类型思维

在法学领域,以拉德布赫 1938 发表的《法思维中的分类概念和次序概念》为标准,类型理论开始进人法学领域。其中,“次序概念”指的正是”类型”拉德布鲁赫在文中指出“通过一个空洞的类概念绝不会形成任何整体类概念思维是“分离式思维’。

因此,概念的主要成就并不在于包含’:包含某种特定的思维内涵;而在于界定:作为一道防护墙,使概念得以向外隔绝其他思维内涵。”

“生活只知道奔腾不息地流动,但概念却为这流动划出清晰的界限:生活只表明·或多或少’而概念却要求作出决定”

“传统概念式思维是一种分离式思维’,它将生活的整体拆解并粉碎”@。与此相反,类型关系界限模糊而相互交融,事物逻辑的体系也许有坚固的内核,却没有固定的边界,是与“或多或少"的实际生活联系在一起的。

概念思维保障法的安定性,而事物逻辑的体系则给“事物的本质”留有余地。  

质言之分类概念关系是分离的,而类型概念关系是联结的。@可以发现,因界限模糊而具有层级性的类型之间,因流动过渡而形成一种次序排列的状态,因此,类型概念也被称为次序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