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1批至第31批),10000G+法律实务课程,视频+课件+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书籍(3000+本好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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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是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对于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为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指导精神,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第 1批至第 31 批) 结集成册,并公开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 (第1 批至第 31 批)》共收录指导性案例 178 件,其来源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权威官方版本。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 [2020] 343 号) 规定,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 号、20 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因此,9 号、20 号指导性案例未予以收录。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撒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