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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物权法、物权与物


《民法典》施行后,虽然形式意义上的原《物权法》已被废止,但其内容在修改后被纳入《民法典》,因此实质意义的物权法不仅仍然存在,而且内容更加丰富,例如《民法典》在原有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增设了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类型,并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就有关物权的一般规则而言,通过对比原《物权法》和《民法典》物权编,也不难发现,原《物权法》关于物和物权概念的规定以及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被前移至《民法典》总则编。就此而言,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并不限于《民法典》物权编,在《民法典》的其他部分,也存在关于物权的规定。

 除《民法典》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大量涉及物权的规定,最为典型者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可见,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以《民法典》物权编为“大本营”的一个极为庞大的规范群。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物权的本质在于从法律上界定对特定标的物享有支配地位的民事主体,在性质上属支配权和绝对权,因而物权法在“定分止争”的基础上,还肩负着维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的重任。

本编分为四讲:

第一讲“物权法的功能与定位”,指出物权法不仅要实现定分止争,而且要实现物尽其用,因而必然关注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尤其是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合同法则主要是保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

第二讲“物权法定原则及其适用”,指出物权法定原则虽然是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但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仅产生不发生物权法上效力的后果,并不当然导致合周无效,且物权法定原则也还存在缓和的趋势;

第三讲“物权公示原则及其适用”,指出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必然要求对物权及其变动进行公示,但物权公示原则可以通过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体例予以落实,进而产生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但物权变动模式仅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适用于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且占有(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存在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的区分;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及其适用”,指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民法上“物”的类型,就一物一权原则与交易安全的关系、一物一权原则的突破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