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战宝典 202301 陈元,王红梅,何力,10000G+法律实务课程,视频+课件+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书籍(3000+本好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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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基础问题:劳动关系

劳动者通过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相关部门主张权利的大前提是诉争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在进入劳动维权程序之前,当事人需要弄清楚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成立,则该争议可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可以进入劳动监察或仲裁程序,主张劳动争议中特殊的赔偿项目包括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这些赔偿项目与相应的程序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对应的详细解说。

如果不成立,那么双方的争议就只能通过一般民事程序解决。通常而言,一般民事争议中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会比类似情况在劳动争议中可主张的要少,常见的仅有拖欠劳务报酬以及人身损害赔偿。

本章详细说明判断劳动关系形成的要件,同时列举典型案例帮助读者理解。

第二如果事实上确实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实践中.劳动者会经常面临实际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甚至否认劳动者与其存在任何直接联系的情况,此时,劳动者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才能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章也会对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类型进行说明,同时介绍一些取证和举证的技巧。

第一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基本辨析

法律常识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识是有差距的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一回事,在法律层面上却可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当事人会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法范畴经常产生的误区就是某人在某处“上班”劳作并获得收人,似乎就应该是“劳动关系”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形成有多个维度的判断指标。下面我们通过表1-1对常见的一些提供劳动一取报酬”关系进行辨析,通过对比认识劳动关系的特点。

第二节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

说到在国家机关“上班”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铁饭碗”一公务员。公务员也是工薪一族,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1.公务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适用《公务员法》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范畴,双方都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公务员加班不能要求加班费(目前对公务员加班费有一些政策性规定家也提倡对公务员加班予以适当补贴,但与劳动关系下的法定加班费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也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可长达1年等。

2.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按照《公务员法》第95 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0 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简言之,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是不能通过法院或仲裁程序解决的只能走内部申诉的途径。

但要注意,公务员中间有一种“聘任制公务员”这类“聘任制公务员”产生人事争议可以适用人事争议处理的序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