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企业商业秘密业务实务指引及文本资料合集: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手册,企业保密协议范本合集,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非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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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手册


第一部分: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指引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发布了《商业秘密企业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推进企业商业秘密的合规制度和体系建设,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指引》包括总则、组织架构、商业秘密的确定、商业秘率的内部管理、商业秘密的外部管理、商业秘密的维权及争议处理六个章节。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商业秘的合规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控商业秘密合规风险,促进创新,提高企业竞争优势,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团体标准,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井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商业秘密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后果。企业商业秘密的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对于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技术未尽职调查 ;

(二) 对于招聘的员工未尽职调查:(三)委托他人开发相关技术时,针对商业秘密权属约定不明(四)信息发布、商业活动、技术交流等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五) 员工离职泄露商业秘密 ;

(六) 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七) 其他商业秘密合规风险

第四条 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工作,应遵循专业有效、全流程管理、动态管理以及可溯源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


二、企业保密协议范本合集

一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一)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1

(二)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2

(三)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3

(四)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4

(五)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5

(六)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6

(七)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7

(八)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8·

(九)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9

(十)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10:

(十一)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11

(十二)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12

(十三) 合伙保密协议

(十四) 合作保密协议-- (中英文)

(十五) 合作技术保密协议

(十六) 合作授权生产保密协议中英版·


二商业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一)对外合作保密协议·

(二) 商务合作保密协议书

(三)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四)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五)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六) 商业合作保密协 议 书.

(七)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八)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九)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十)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书

(十一)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十二)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十三)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十四)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十五)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书

(十六) 商业合 作 保密协议 :

(十七) 项目保密协议书

(十八)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十九)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软件类)

(二十)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二十一)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二十二) 项目合作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二十三) 项目合作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三、行业领域保密协议

(一) IT 行业保密协议

(二) 供应商保密协议

(三)基金合作保密协议

(四) 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书

(五)技术及业务合作保密协议

(六) 建筑工程公司保密协议

(七) 教育行业保密协议

(八) 金融行业保密协议

(九)经典供货保密协议模板

(十) 科技公司保密协议范本

(十一)融资合作保密协议

(十二) 软件合同保密协议

(十三) 软件开发项目保密协议

(十四) 上市公司保密协议书范本

(十五) 审计人员保密协议范本

(十六) 投资公司保密协议书·

(十七) 外贸公司保密协议范本:

(十八) 外贸公司保密协议范本

(十九) 外贸公司保密协议范本

(二十) 物流行业保密协议

(二十一) 项目实施以及合作保密协议

(二十二) 协作工厂或供应商或产品用户保密协议

(二十三) 信息系统供应商保密协议

(二十四) 演员保密协议

(二十五) 印刷保密协议书

(二十六) 印刷保密协议 (修改)

(二十七) 长期厂商合作保密协议


三、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非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制定目的

为指导江苏省执业律师 ( 以下简称“律师”) 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制定单位

本指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制定

第三条 制定时间

1、本指引于 2021年 11 月制定,并于 2022 年4 月公布第四条 特别事项

1、本指引所称竟业限制纠纷,是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履行、责任追究等事宜产生的争议,不包括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竟业限制义务所产生的纠纷

2、律师在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竟业限制纠纷概述

第一节 法律依据

第五条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M 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 日修改,自2013年 7月1日起施行) 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进行相关规定,对约定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9 月2日通过,2019年4 月23 日修正)以法律形式定义了商业秘密的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年 12 月29日通过,自2008 年 5月1日起施行) 就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申请、仲裁管辖、不服仲裁裁决申请撤销及提起诉讼等作了规定。

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3 年 10 月25 日通过,2013年1月15日修订,自2013 年5月1日起施行) 就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进行相关规定,对约定竟业限制中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竞业限制范围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