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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综合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生效日期]2021 年 01 月 01 日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抛合同主要内容] 承抛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

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辅助工作转交]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抢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完成。承指人将其承掩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是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承抢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教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急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 承抛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厦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 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