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笔记 上下册 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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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案件法律性质分析

对法官而言,一旦从事审判工作时间长了,总会喜欢从多角度特别是社会现实的角度来思考审判方面的问题,例如为什么会产生民商事纠纷、产生民商事纠纷的根源是什么、民商事纠纷对社会发展会产生什么影响等,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理解也会成为法官们特别是熟悉的同行之间常讨论和研究的话题。

这可以帮助法官们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纠纷争议,让非正常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正常。同时,可能也与每一位法官内心都期盼天下再无纷争的美好心愿有关。


一、民商事纠纷产生的社会现实性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民商事纠纷案件是一种社会关系,是案件当事人因为某种民商事事务不能形成共识,产生了矛盾,而这种矛盾在现实中又难以通过私力救济予以解决,需要通过一种公力教济方式解决,公力教济最为常见的途径就是通过诉讼途径也就是诉诸法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产生民商事纠纷的原因很多,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如当事人不具备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资格,当事人认识不一致,当事人诚信不足,主体多元化等: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外界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民商事活动根本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交易对象灭失,时间跨度大、事实变化多导致的事实难以查清;

还有一些原因难以笼统地归结为主观和客观这两大方面,如网家政策、大规模战争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民商事活动却难以避免受这些原因的影响而产生矛盾纠纷。

从经济利益、名誉身份等角度看,项民商事活动虽有当时当下就能完成的,但更多的需要一个延续性的过程才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名誉身份等都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此变化也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产生纠纷矛盾。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导致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既存在一因一果,也存在多因一果,还存在多因等情况。

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析,可以看出,民商事纠纷案件并不是某种孤立的、静止的单一的、纯粹的简单的社会现象,而是由诸多社会关系交织而成的、存在普遍联系的、发展变化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

相对于正常的社会活动特别是社会生产活动,民商事纠纷案件是在正常的社会活动无法进行下去之后,当事人希望通过法院主持的诉讼活动加以解决的非正常社会活动,相对于正常的社会活动。

它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或难以达到正常的预期的目标,它从本质上讲是对正常社会活动的一种补救活动,具有矫正性,具有非正常性,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必经的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一种典型的止损行为,而不是获利活动。

二、民商事审判活动的艰巨性复杂性创造性

从民商事纠纷产生的社会现实性考虑,矛盾存在是一种客观实际,要想通过审判活动化解矛盾,平息争议,让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恢复到一种正常状态,而这种正常状态又是在各方当事人利益均可能存在一定损失的情况下,无论是现实的物质利益,还是无形的精神利益,其本身就是难事一件。

法官开展审判活动是一个确定法律关系,查清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理,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

其中的每一项活动都有其各自的特点、规律和复杂性,况且每一项活动之间都具有关联性,彼此联系有相对区分,整个审判活动就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过程法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不进行创造性思维,难以实现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减少当事人损失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