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司法认定 中国刑法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丛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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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网络犯罪的研究,既包括对刑法总则理论问题的宏观探讨,也包括对刑法分则罪名适用的具体分析。整体而言,法数义学的研究方法贯穿始终。

值得说明的是,其中虽然也穿插研究了部分立法论问题,但对此的研究仍然借助了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中的概念、范畴和原理来加以审视,同时适当的立法论分析也有助于明确构成要件的不足和法律解释的边界。

第一章对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进行了体系性的评价与反思。我国《刑法》中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经历了不断拓展的三个发展阶段,呈现了回应性扩张、预防性前置、概括开放性的特点。虽然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积极回应实践难题。

整体上契合网络刑事治理的发展,但是在法益属性、罪名体系、明确性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值得反思之处。对此本书主张应当从宏观层面重构网络犯罪罪名篇章结构,严密刑事保护法网:在微观层面理顺罪名关系,细化罪状表述。

第二章探讨了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论立场问题。由于传统犯罪形式开始网络化变异,而新型网络犯罪手段不断涌现,且新设网络犯罪条款明确性不足,所以网络犯罪领域的刑法解释论面临更多难题。

本书主张,立法原意应当被充分尊重,但是它只是概括性地阐明了相关罪名的立法背景与动因、法益保护目标、规范保护目的,而往往不涉及对具体概念的微观理解。

立法者的目的在于,通过刑法条文设定一个具有权威性、正当性的规则框架,只要刑法适用不违背立法初衷,在没有特别申明的情况下,立法者并不反对司法者对具体概念作出符合社会发展变迁、契合民众一般理解的解释。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传统内在立场之争以外,网络时代的刑法适用也应注重刑法解释的外部性。

第三章对网络语境中的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了批判性考察。本书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体现,而不是量刑规则,同时对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应予否定。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思想基础在于严密刑事法网和轻缓刑罚处罚的双重考量。《刑法》第287条之二中的帮助行为对实际正犯行为仍然具有部分的事实从属性,且由于该行为的业务性特征及法条表述的开放性,应当对该罪采取目的性限缩解释的基本立场,通过立法扩张而司法限缩的形式平衡网络空间中的自由与安全

第四章研究了网络语境中共同犯罪与罪量要素的交叉性难题。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介入,共同犯罪的参与结构发生了变异,这与我国刑法分则罪名中的罪量要素共同造成了“一对多”型共犯处罚难题。

本书认为,““一对多”型共犯处罚困境的症结并不在于共犯从属性原则和罪量要素体系定位等传统理论命题,而在于对同一主观犯意支配下连续、反复、并发性的违法共犯行为进行竟合论《或罪数论)的刑法评价,对此应当借助于连续犯、集合犯的法理,采取规范性视角进行行为单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实现共犯不法叠加的整体性判断,因应信息网络技术对共犯参与模式带来的冲击。

第五章介绍了德国网络平台责任的嬉变与启示。以德国1997年《电信服务法》、2007年《电信媒体法》和2017年《网络执行法》为代表,德国网络平台的责任规则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这一立法脉络反映了德国强化网络平台责任的发展趋势,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免责体系仍然没有动摇。本书认为,适度强化网络平台责任符合信息社会的发展进程,但是应当坚持类型化思维,谨慎推进,同时全面考虑调整平台运营者权利义务关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附随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