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商业银行担保实务问题100问·法律评析·实务指南 胡龙 刘晔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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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1.独立担保条款能否在国内交易中使用?

问题

担保人在对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时,在担保函或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担保责任,或约定担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该种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进一步强调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在法律另有规定情形之外,担保合同均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作出除外规定,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可独立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尽管该司法解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一书中的观点,在当前“独立保函”并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不妨将该司法解释理解为《民法典》规定的广义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一方当事人以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在国内交易中同样可以适用独立保函。

也就是说,只要独立保函符合下述条件之一,保函独立性的约定即有效,并不因是涉外交易还是国内交易,而有所区别:

 (1) 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2)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3) 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独立保函作出明确的定义。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在国内交易中,符合该规定的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除此之外的担保文件则应严格遵守担保合同从属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