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202107 张善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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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受理 (1)
1.债权人能否申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企业破产。 .(1)
2.“执转破”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均申请时,谁应被列为申请人?.....(4)
3.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6)
4.对于指定管辖的破产案件,其衍生诉讼是否仍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0)
5.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如何收取?…………(12)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对于下落不明的债务人或法定代表人如何通知?.....(15)
7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受理?…(19)
8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配合时如何处理?人民法院能否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22)
9.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何确定?……………(26)
10.因债务人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迟迟不能出具审计报告时,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或驳回破产清算申请?………(29)
11.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破产案件应统一案件受理的规定,为区分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需经审判庭审查才能立案受理? ......(31)
12.如果立案庭已经裁定受理或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如何处理?…….(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