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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条解读与典型案例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读懂法条]

本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因其采购主体和采购资金来源具有特殊性,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规范。通过立法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努力节约采购支出,提高效率,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鼓励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给予供应商公平和平等的待遇,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对采购行为的约束力,净化交易环境,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发生,促进廉政建设。

[典型案例]

本书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再审裁定为(2018)粤民申8465号

(2017) 粤0606民初7693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为此,《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专门作出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要达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就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