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解读与应用(2023年版),10000G+法律实务课程,视频+课件+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书籍(3000+本好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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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解读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本条是对物权编调整范围的规定。物权法律关系,是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物权编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编上的物通常是指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有体物或者有形物,即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

著作、商标、专利等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不是物权编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编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编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谁是物的主人,确定物的归属即是确定在民事上财产权属于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物的利用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自己使用或交他人使用。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编。

关联参见

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省略。

《民法典》第2条、第114条、第1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条

第二百零六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解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作为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编,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因此,物权编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作为物权编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物权编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