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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是执行案件启动的基础,没有执行依据,执行案件就无法立案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法律文书可以成为执行依据:(1)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与支付和刑事裁判的财产部分:(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3)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国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审判并非执行的前提,有些案件未经审判,也能强制执行,如仲裁裁决,仲裁并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可以成为执行案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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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截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间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白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截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中清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藏定不予执行,并将戴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券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关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胥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扶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