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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实施部分、

(一)浅谈优先债权面临首封法院怠于处分抵押财产问题的意见


一、当事人及案由

申请执行人: A银行

被执行人: B公司、C个人。

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

案情简介

A银行向B公司发放1500万元贷款,C个人为上述提供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某住宅《以下简称抵押房产) 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广州某法院经过审理,判决B公司向A银行偿还贷款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且A银行对处置C个人名下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C个人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向A银行履行判定的还款义务,A银行向D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C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A银行的抵押债权。但涉案抵押房产已被E法院以另案(外省) 查封在先,查封顺位为首封,执行案件对应的债权为普通债权。D法院虽然对抵押物也进行了查封,但处于轮候查封的次序。

现E法院迟迟不对其首封的抵押房产采取拍卖、交卖或其他执行措施,严重损害了A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争议焦点

1.首封法院迟迟不对涉案查封物进行评拍处置是否存在怠于执行侵害优先债权人A银行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2.在执行案件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若首封法院拒不配合移送的,是否有更有效的救济途径?

四、各方意见

(一)

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所涉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而E法院却迟迟不启动对抵押物的评估拍卖工作,存在故意拖延处置抵押房产的嫌疑,这无疑是严重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作为抵押财产的首封法院,依法对于涉案财产有优先处分权 (事实上,D法院已多次给E法院执行局去函,但均无法联系具体经办执行人,因E法院地处外地,暂无法进行当面协谓工作)。

五、执行现状

D法院已基于年底结案率的原因,将优先债权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理由是正在协调首封法院进行移送执行,A银行也配合完成执行笔录进行确认。由于E法院在外地,暂时无法进行当面沟通,寄送的公函或者有A银行以自己名字寄送的函件,均没有任何回应,A银行基于案件在短期内无法处置抵押物(抵押物价值足额清偿本金和利息),拟对外进行债权转让。A银行经办人员也因为有抵押物的执行案件无法推进处分资产变现,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内务调查而面临处分。

六、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共有四个条文:

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 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该条是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条件,是《批复》的核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