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隐瞒型欺诈构成要件认定研究 202205 张锰霖,10000G+法律实务课程,视频+课件+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书籍(3000+本好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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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研究对象

本书主要解决的是隐瞒型欺诈的构成要件及其诉讼证明问题。为了体系的完整性,本书还会对欺诈的法律效果规定提出一些调整性的建议。

在研究隐瞒型欺诈的构成要件中,除解决告知型欺诈所要面对的共性要件问题外,还要特别解决作为隐瞒型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之信息告知义务的来源问题。

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与其衍生出的告知义务之间存在的价值关联,以及诚信原则同其他体现合同法价值基础的原则之间存在的关系。

同时,也要从价值自治的角度,进行符合逻辑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体系化梳理。

在实体法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后,借鉴“市场欺诈理论”,体系化阐述证明责任的分类与分配以及证明法则 (推定、司法认知、表见证明) 在隐睛型欺诈中的运用。

目前,我国立法界及学术界对欺诈的概念及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千问题的解释》第21条山再一次明确将欺诈作出了分类界定。

这其实是将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千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原《民通意见》) 第68条之规定内容加以继承和发展。

[2]虽然该条文目前己失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中所作出的分类界定影响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长达30余年,已经形成了统一而深入的理解。


隐瞒型欺诈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

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性质究竟是违约行为、侵权行为还是准侵权行为的界定问题,关系着因欺诈而生的法律效果的定性。

这是解决欺诈的构成要件问题的前提。如果欺诈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其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其构成要件须按照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来判断:过错、加害行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同加害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欺诈被归于违约行为的范畴,那么其所引起之法律效果应当归于“违约责任”之范畴,其相关构成要件就可以按照违约责任之相关要件来判断:违约行为、损害结果、违约行为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众所周知,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这两个基本类型。除此之外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其作为一种完全独立于前面两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存在。

违约责任属于因合同相关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义务所引起之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则属于因相关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之民事法律责任。

就缔约过失责任而言,它属于缔约方于缔约过程中,因违反诚信原则所衍生出的先合同义务进而引起之民事法律责任。